——参加环境信息公开实务研习班学习情况报告 

昭通黑颈鹤保护志愿者协会常务理事、项目干事

昭通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环境信息中心副主任   钟  龙

 

       根据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安排,我于2010年5月6日至10日到北京参加了由第19条(ARTICLE 19)、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联合举办的“环境信息公开实务研习班”。

      一、组织研习班的背景

      2005年底,国务院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作出《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其中,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措施方面指出,应及时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并强调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国务院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先后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两份法律文件均于2008年5月1日生效。为促进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由第19条(ARTICLE 19)、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联合举办了本次“环境信息公开实务研习班”。研习班邀请了国家环境保护部、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和外国专家授课,并组织有关环境信息公开实务的讨论。参加本次研习班的还有来自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民间环保组织负责人和环保公益律师近三十人。

      二、主办单位介绍

       第19条(ARTICLE 19),是国际NGO组织,意在落实《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19条指的是“言论和信息自由”,“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我国是这两部公约的签署方。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主任委员会成员和分支机构,是从事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法律实践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由全国从事或者支持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社会各界人士依照《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加入组成。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环境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扶持中青年环境法学人才,推动环境法律实务工作,为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法学理论支持。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挂靠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在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下,遵循《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和管理办法,按照自身特点,依法开展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该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10月。是经中国政法大学批准,司法部备案的环境资源法研究机构,同时也是自筹资金为社会提供环境法律服务的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其成员由中国政法大学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教学的教授、副教授为主,联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法律和技术专家、学者、律师和研究生兼职组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灿发先生任中心主任。其专业领域涵盖了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际环境法、比较环境法等各个环境资源法领域。该中心的宗旨是,通过组织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环境管理与技术专家对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及其实施问题开展专题研究、进行国际交流、对律师及环境执法和司法人员及公众进行环境法知识的培训,普及环境资源法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中国的环境资源立法、执法水平;通过对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维护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促进中国环境资源法的执行和遵守。其主要活动领域是,通过开办免费的污染受害者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接待污染受害者的来信来访,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无偿法律咨询服务。

       三、研习情况

       本次研习班课程设置合理,时间安排紧凑,老师和学员之间、学员和学员之间交流充分。研习班由中国政法大学胡静教授主持,第一节课由“第十九条”高级法律顾问大卫·班尼萨(David  Banisar)介绍了“信息公开的好处、基本原则与国际标准”;第二节课由“第十九条”亚洲项目负责人沈帼英(Amy  Sim  Kok  Eng)给与会人员介绍了“信息公开与环境保护国际法律文件与概况”;第三节课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向大家讲授了“中国环境信息公开措施与方法”和“未来环境信息公开培训内容与工作”;第四节课由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介绍了“环保部信息开放措施与执行”。在随后进行的模拟练习与小组讨论环节是通过案例分析进行课堂互动、角色扮演、老师讲解等方式给参加研习的NGO工作人员和环保从业人员以“实战”演练、现场回放,让大家有如身临其境解决环境信息公开问题的感觉。通过现场实践处理环境信息公开问题和互动,加深了学员对掌握环境信息公开,依法维护自身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理解,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

       四、心得体会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1、环境信息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前提。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运动。知悉环境信息,是参与环境管理、监督企业遵守环境法、监督政府环境执法行为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才能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2、防止腐败,减少环境受损的几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防止环境行政权力的滥用,可以避免决策层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出现,从而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代价。拍脑门就决定的事情,未必真能体现效率的原则。只有信息公开,广泛吸纳公众意见后,作出的决策才可能是理性的决策。正如潘岳副局长所说“我们宁可要争吵的决策过程,和谐的结果;也不要‘一致’的决策过程,混乱的结果。”“我们的目标就是:在各种环保事务进行的过程中,公众能够及时得到环境信息并表达意见,各方达成妥协与共识,而不是在造成即成事实后产生冲突。”事先的预防成本要比事后的弥补代价小得多。而有效参与的前提就是:公众可以有效地获得环境信息。否则在不完全信息甚至错误信息的基础上的参与,产生的只能是坏的结果。

       4、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在当代这个信息社会,人们在无法通过正式渠道获得信息的时候,便会寻求其他的途径探询消息,而消息在非正式途径传播中难免产生失真的情况,从而使消息变为流言,而流言又常常引发恐慌,危害社会的稳定。如果当地政府部门在事故刚发生的时候,能够及时公布环境信息,那么遭受的损失可能会减少;同时也会避免恐慌的发生,从而避免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二)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作用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两大类。我们需要了解哪些是政府环境信息,哪些是企业环境信息,然后根据不同的需要、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法获取需要的环境信息。

       《办法》第11条列举了环保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环境保护部门在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管理行政措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等等。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获得这些信息。

环保民间组织对政府环境信息的再使用,起到了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让公众能够了解到身边的环境风险源,更有利于公众共同参与排污源的监督治理。

       《办法》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并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强制公开其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境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企业应该在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布环境信息,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公众如果在公开媒体上获取不到这些企业的上述环境信息,可以依据《办法》第28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可以代为公布。

       (三)公众不能获取环境信息的救济途径

       途径一: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途径二:信访;

       途径三:申请行政复议;

       途径四: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信息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系统地了解和掌握获取环境信息的途径、方法,是加强民间环保组织以法律手段推动环境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衷心感谢主办单位提供了这样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正确运用环境信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当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